第二十章 三十七码头只认一枚章

我在澜城算夜账 纸白竹 1164 字 23小时前

() 三十七码头不认解释,只认货单右下角那一枚章。

一百一十六箱灯具在露天货位停了四天。每天仓储费一千二百元,超过第七天还要移入滞留区,重新排查、重新装车。阮文山拿着“北一”办事章去换旧签章,码头账房只看一眼便退回来。

账房说:“入场单是贺青川私章,出场也要同一枚。公司新章可以办下批,不能改这批。”

我到三十七码头时,阮文山正坐在货棚外。他面前摆着两只红布袋,一只装旧个人签章,一只装“北一”。灯具的木箱在雨棚最边,几处已经受潮。货不贵,延误却会让第二家合股酒店停工,许盛每天从澜城打三次电话催。

我让码头账房把规则原文拿来。原文只说出入印鉴须一致,没有说必须由同一人落章。若我在旧货单旁签一份更换确认,理论上可以用新章;账房仍不接受,因为过去没有这样的先例,出了错由他个人担责。

阮文山说:“我最后盖一次,货出去。以后再没有旧章。”

这确实是最省钱的办法。旧章在他手里,笔迹、照片和多年记录也都对应。只要我装作没有来过,灯具当日便能提走。

我问账房:“如果盖章的人已经死了呢?”

账房回答:“继承人或公司出证明,逐级核。至少十五天。”

我又问:“如果只是换经办人?”

账房说:“那就让原经办与新经办同时到窗口,签印鉴变更。可你们登记上的贺青川,与现在来的贺青川不是一张脸。我要先知道谁是真的。”

问题终于从章回到人。